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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關于半掛車和罐式汽車產品確認的要求

              時間:2018/7/7 9:34:11 瀏覽量: 來源:油罐車廠家

                 根據“汽車新產品鑒定試驗技術工作組通知第2005-4號 ”的要求,公告內的所有半掛車和罐式車都需按有關要求進行確認,符合要求的不需調整參數,不符合要求的應對相關參數進行調整。對半掛車和罐式車的有關要求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一、有關半掛車的要求

                1、關于GB6420。用于多種貨物運輸的欄板式、廂式半掛車以及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、倉柵式半掛車的質量參數除要符合GB1589-2004的要求外,整備質量和*大允許總質量的關系還要符合GB/T6420-2004的要求。其中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按欄板式半掛車的要求,倉柵式半掛車按廂式半掛車的要求。例如 總質量26 t 的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按欄板式半掛車,按GB/T6420標準中的25t<*大允許總質量≤31t,整備質量應≤6.0t。

                2、半掛車產品的清理。已在公告內的半掛車產品應進行清理,企業(yè)在七月十日前在網上對欄板式、廂式、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和倉柵式半掛車,按下列幾種情況進行確認:

               、俜螱B1589-2004、GB/T6420-2004等標準要求,網上確認不需補作后,產品可繼續(xù)留在公告中。

               、诓环螱B1589-2004、GB/T6420-2004應在網上確認需補作,并進行參數調整。若整備質量、總質量的調整均在5%內,型號不變,可通過更改整備質量、總質量、軸荷、鞍座質量,使其符合GB/T6420-2004,并按《規(guī)范性要求》由檢測機構出具GB1589、制動、ABS等相關報告。

                ③整備質量、總質量的調整大于5%,或型號變更,產品應從公告中撤銷,按新產品申報。

                3、集裝箱半掛車(平板式和骨架式)的額定載質量應是其所運輸的集裝箱的箱、貨總質量,因此集裝箱半掛車(平板式和骨架式) 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GB/T1413-1998《系列1集裝箱 分類、尺寸和額定質量》。即20英尺集裝箱半掛車額定載質量24噸,40英尺集裝箱半掛車額定載質量30.48噸。在檢測報告中要檢測集裝箱轉鎖的尺寸,并注明所運輸的集裝箱尺寸,集裝箱半掛車的車長要與其運輸的集裝箱尺寸相匹配。

                二、有關罐式車輛的要求

                (1)運輸危險品罐式車輛

                1、運輸GB12268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標準中**類、第二類中的第三項、第六類中的**項物品(即劇毒化學品、民用爆炸物品)的車輛標志和申報資料:

                a)在車輛或罐體后部安裝告示牌(式樣見附件一),在告示牌上標明危險化學品的名稱、種類、屬性、有效容積、額定裝載質量、施救方法、企業(yè)聯(lián)系電話(企業(yè)聯(lián)系電話可以不填,由使用者填)。

                b)在車身兩側和后部噴涂“毒”、“爆”文字(式樣見附件二)。

                c)在車輛或罐體的后部和兩側粘貼安裝反光標示物;標示車輛或罐體的輪廓(式樣見附件三)。

                d)按照GB13392《道路運輸危險物車輛標志》的規(guī)定,在車輛上安裝警示燈具和標志。

                2、運輸GB12268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標準中的物品(包括化學品、燃油、液化氣等)罐式車輛的罐體容積和尺寸

                a)額定容積=額定裝載質量(噸)/密度(噸/立方米)

                b)有效容積是指裝滿水的凈空間。

                有效容積①≤額定容積×110%

                注:對于液化氣體運輸車等壓力容器產品,有效容積=額定容積,密度按有關安全規(guī)程規(guī)定的單位容積充裝質量(t/m3)計算。

                c)按罐體外形尺寸計算的容積(去掉罐體壁厚,隔板等罐體內部裝置后)≤有效容積。

                在檢測報告中應注明罐體的壁厚,隔板等內部裝置的尺寸,有效容積等有關參數。

                d)運輸不同品名、不同密度的產品按密度大的品名核算有效容積。

               e)應提供有壓力容器的生產資質和有關的檢測報告

                3、在申報表中第27項注明運輸的品名(按GB12268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標準的規(guī)定)、密度、有效容積、罐體外形尺寸。

                (2) 其它罐式車輛

                其它罐式車輛應在申報表第27項中注明罐體容積和罐體外形尺寸。

                罐體容積的核定按原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808號文;罐體外形尺寸的核定按發(fā)改委2004第31號公告的規(guī)定